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监126号
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被告: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礼嘉镇白马新村B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4797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渝0117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