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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泉州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04民初657号 原告: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与泉州某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