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6514号
原告: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某某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某某建设局(以下简称:新罗区住建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罗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罗区住建局立即向某某公司支付《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16152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61520元为本金按【商业贷款周期(基准利率):1年到3年;年利率:4.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请求判令新罗区住建局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诉讼中,某某公司放弃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3日,双方针对《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主要约定:“新罗区住建局委托某某公司为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提供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实施,至交付正式报告,咨询费用付清终结;如果新罗区住建局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某某公司支付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商业贷款周期(基准利率):1年到3年;年利率:4.75%】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等”。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结算审核报告提交给新罗区住建局。但至今新罗区住建局仍有161250元造价咨询费未支付给某某公司。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某某公司的诉请。
新罗区住建局辩称,一、对于某某公司要求新罗区住建局支付咨询费161520元,新罗区住建局认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七条的约定“工期拖延一天,扣减全部咨询费用的1%”,现某某公司承接新罗区住建局23个结算审核咨询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平均工期拖延达33天,依前述条款的约定,某某公司咨询费应扣减33%。二、对于某某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因某某公司当庭放弃该部分要求,不再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6月13日,新罗区住建局作为委托人、某某公司作为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3、工程规模:项目总投资约4300万元。……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双方签章之日开始实施,至交付正式报告,咨询费用付清终结。其中工期要求:在收到审核后的结算资料起,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以送审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下浮25%计取。每个合同标段单独计算费用,单个合同结算审核造价费用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造价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凭咨询人的发票支付总价款100%的费用。第七条在收到审核后的结算资料起,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报告(法律、法规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工期拖延一天,扣减全部咨询费用的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下23项工程造价咨询费共计161520元未支付,各工程初审报告逾期30天至38天不等。2021年1月25日,某某公司向新罗区住建局发送《关于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申请函》,向该局申请造价咨询费用161520元。2021年5月10日,某某公司向新罗区住建局发送报告,申请支付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新罗区住建局向某某公司、龙岩某某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2018年龙岩中心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结算审核的函》,载明:根据该局与某某公司的合同规定,工期要求在收到审核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多次催促,至今还未提交结算结果。现再次通知你单位,务必于2020年1月10日前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将由你单位承担。
上述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造价咨询费计算汇总表》、《关于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申请函》、委托收款证明、《关于申请支付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结算审核造价咨询及相关情况说明的报告》,新罗区住建局提供的《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2018年龙岩中心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结算审核的函》、《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龙岩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新罗区住建局与某某公司就2018年新罗区城乡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新罗区住建局尚欠某某公司造价咨询费16152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部分第七条约定,工期拖延一天,扣减全部咨询费用的1%。新罗区住建局主张案涉23项工程的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均逾期30天以上,某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咨询费用应扣减30%以上。本院认为,该约定具有违约金性质,依照该约定计算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以不超过违约损失的30%计算,因此新罗区住建局可主张扣减的咨询费为:161520元×30%=48456元。因此,新罗区住建局应支付某某公司咨询费:161520元-48456元=113064元。
综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岩市新罗区某某建设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113064元;
二、驳回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元,减半收取为950.5元,由厦门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66.5元,龙岩市新罗区某某建设局负担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30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