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10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901室。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