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802民初8066号
原告: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号1101、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3790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洋村罗龙路西陂工贸综合服务楼第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6322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勤奋监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嘉禾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勤奋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嘉禾公司支付勤奋监理公司工程监理费314441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4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勤奋监理公司与嘉禾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嘉禾公司将其位于龙岩市农产品物流园的建设工程委托给勤奋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合同签订后,勤奋监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入工地展开监理业务。2016年4月,该建设项目因嘉禾公司资金短缺原因停工至今。2016年4月14日,勤奋监理公司派驻的项目部与嘉禾公司就监理费进行结算,确认:嘉禾公司需支付勤奋监理公司监理费314441元。之后,勤奋监理公司多次向嘉禾公司要求支付前述款项,均遭拒,勤奋监理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嘉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4月,勤奋监理公司与嘉禾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嘉禾公司将其位于龙岩市农产品物流园的建设工程委托给勤奋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本合同自2013年4月开始实施至2015年11月完成。嘉禾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向勤奋监理公司支付报酬:(1)计算方法:监理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建筑面积为82470平方米,合计监理费700995元。(2)支付方式:桩基完成十天内付至总造价10%监理费,地下室完成十天内付至总造价30%监理费,单项主体全面封顶十天内付至总造价60%监理费(东地块封顶后应付总造价的15%,西地块封顶后应付总造价的15%),外装修完成并拆除脚手架后十天内付至总造价80%监理费(东地块落架后应付总造价的10%,西地块落架后应付总造价的10%),单项主体工程验收后十天内付至总造价90%监理费(东地块验收后应付总造价的5%,西地块验收后应付总造价的5%),取得龙岩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认可书后十天内付至总造价100%监理费。
合同签订后,勤奋监理公司组织人员进入工地展开监理业务。2016年4月14日,勤奋监理公司龙岩农产品物流园项目部与嘉禾公司就监理费进行结算,确认:1.本项目的监理开工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2.至本结算之日完成的工程结算金额为:东地块桩基完成合计21003元,西地块结算合计489064元。3.根据合同西地块封顶预支付60%工程款293438元,东地块支付21003元,本次合计须支付314441元。之后,勤奋监理公司经向嘉禾公司要求支付前述款项未果后具状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勤奋监理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结算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监理费314441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应限期支付,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1444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4月14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7元,减半收取计3043.5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庆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