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四方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4执68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15526。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29号羽源欣居商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12578U。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04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服务费492593.4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日期届满前30日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服务费492593.4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9113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