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四方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申4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二路372号德宜国际中心(MAX未来)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在原离职员工处才得知本案已经被未央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首次得知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在此之前,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从未收到关于本案的任何诉讼信息。之后,申请人通过查阅一审卷宗发现,一审法院仅按照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向其邮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邮寄显示:退回妥投。一审法院在未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手段的情况下就径行采取公告送达,致使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参与庭审,未进行答辩且未能提交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证据,最重要的是本案发生于十多年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主张过该笔费用,其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且该证据将会直接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及判决结果错误,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及一审卷宗的证据应视为新证据,且新证据足以影响原判决的基本事实认定。综上,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知晓本案诉讼信息,再审审理期限应当自知道之日起计算,故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中止对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原审错误,裁定再审本案。 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1、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称其收到的短信以及一审卷宗作为再审新证据完全无任何依据,均为审判中既定的事实,本案均办理公告手续,其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2、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符合事实以及法律依据,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3、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本案依法办理公告手续,相关案件信息均公布,不存在隐瞒,其称2024年5月23日首次得知本案一审相关情况不符合事实,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4、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已在一审时放弃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权,无权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所有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陕011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23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4年9月4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申请再审,并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12368给前离职员工***在2024年5月23日发的短信、原审的庭审笔录作为再审新证据。经审查,12368给前离职员工***在2024年5月23日发的短信、原审的庭审笔录均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属于再审新证据。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