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非 诉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0527行审7号
申请人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住所地白水县**马路交警台**侧。
被申请人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西安市凤城十二路108号。
申请人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申请人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白政住建罚字(2016)029号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对被申请人处50万元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实体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我院执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白政住建罚字(2016)029号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