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172号
原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君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原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沣东新城文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向原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至2025年2月11日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