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筑局、会宁县市政管理所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422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602-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筑局,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长征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会宁县市政管理所,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宁县市政管理所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甘04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87429.34元及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其中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案件受理费8736元、会宁县市政管理所承担案件受理费865.5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182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人民币专用存款在本案处理轮候冻结中,本案暂无法划拨;因会宁县市政管理所已将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申请支付,但实际未支付,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会宁县市政管理告知尽快履行义务。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撤回执行,待2024年1月份时,重新申请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0422执1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