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60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6层2-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9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522835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03执20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