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07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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