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9814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60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81号兰煤办公楼6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