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宏信晶南置业有限公司、西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247号 申请人: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宏信晶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申请人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银行资金137042.79元。 申请人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宏信晶南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工业大学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137042.79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1205.21元,由申请人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