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4861号
原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被告:庆阳中建陇浩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庆阳中建陇浩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退付原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226元,由原告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2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