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12110号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特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85531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之妻。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诉讼,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3)陕0111民初12330号***与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与(2023)陕0111民初12330号***与陕西东大龙跃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