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5民初734号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王田街特字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巴尔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
负责人:***,局长。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巴尔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