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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旗教育科技体育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721民初1809号 原告: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某旗教育科技体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相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相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旗教育科技体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7.02元,减半收取计2,878.51元,由原告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