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3380号
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盛和汉长安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57129972T。
法定代表人李昕倬。
第三人西安未央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97474392G。
法定代表人董明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和汉长安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未央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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