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3民初118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立工贸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湖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湖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