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
被告: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九号楼北楼706室。
负责人:贾丙轩,总经理。
被告: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立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