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6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5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陈 韫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