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5民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73643Q。
法定代表人:陈永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杨子杰,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28628E。
法定代表人:罗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红,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陈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驰,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万隆公司向冷链公司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万隆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存在错误。本案中,冷链公司申请了对案涉工程的平基土石方单价、土石方外运余方弃置单价、强夯回填单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通过重庆道尔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尔顿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对于该工程的结算,万隆公司出具的《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至少在土石方外运余方弃置单价的评估上出现了严重偏差,该部分总共审减金额2606538.4元。2.万隆公司出具的错误审核报告将对冷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冷链公司委托万隆公司对建工四建公司所作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现建工四建公司已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冷链公司按照万隆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而万隆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存在错误,导致冷链公司在另案中至少存在2606538.4元的损失,对于该损失冷链公司有权要求万隆公司赔偿,且仅要求赔偿50万元,合情合理。
万隆公司二审答辩称,请求驳回冷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冷链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基本事实依据,万隆公司出具的报告在后,冷链公司最后一次向建工四建公司付款在前,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建工四建公司二审陈述,万隆公司出具的报告准确无误,且已经三方签章认可。道尔顿公司出具的报告从程序而言违背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9条,同时报告中重新组价部分也已经违背了冷链公司和建工四建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因此,该报告不足以证明万隆公司的报告存在错误,也不足以证明冷链公司存在损失,故万隆公司无需向冷链公司赔偿,冷链公司与建工四建公司之间的结算应以万隆公司的报告为准。
冷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万隆公司立即向冷链公司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万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冷链公司、万隆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链公司委托万隆公司为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在2016年2月26日前完成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万隆公司直至2017年2月28日方出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万建集渝字(2017)第022号】,且审定工程验证定案金额为84941472.08元。冷链公司亦已根据万隆公司结算审核的金额向施工方建工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017年8月17日,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出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复审报告书》,指出万隆公司结算审核中存在诸多过失,包括将邀请招标表述为公开招标、表述合同内容错误,未对土方外运结算价进行审核,未对预算评审中的暂估价的核价单进行复核等,导致工程结算金额审定错误,实际工程结算审定金额应为75248402.07元。万隆公司的错误审核行为给冷链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冷链公司的合法权益,冷链公司多次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万隆公司均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5日,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人)与万隆公司(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别为工程结算审核。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限期、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义务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6日完成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本项目为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建设地址位于綦江区通惠新城食品工业园区内,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包含兰花科技展示中心(建筑面积8523㎡)、兰花种植大棚(建筑面积6338㎡),以及室外道路约1.7km、景观绿化约48000㎡、零星工程及布展等配套工程,送审金额为86774196.09元。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本项目工程编制结算审核,出具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提出委托要求时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跟审单位的工程结算报告及需要的各种相关资料。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答复。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例(扣除税金)。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服务咨询费用:1.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1.1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收费=基本收费+审减效益金额。1.2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计基本收费按中标金额11000元计取;审减效益金额按照附表一累进分档计取(审减效益金额=审减额×_%)。附表一: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审减效益费):计费基数200万元以下,审减额2%;计费基数201-300万元以内,审减额4%;计费基数301-500万元以内,审减额8%;计费基数500万元以上,审减额10%。当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相应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10日内,委托人应按工程项目对应标准一次性支付相对应的审核咨询费用。
2017年2月28日,万隆公司出具万建集渝字[2017]第022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结算审核目的为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财务决算提供参考依据。审核依据:1.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工程施工合同;(2)根据审计单位出具的《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3)现场收方单及签证单;(4)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单;(5)招投标情况报告、投标文件(商务部分);(6)工程相关会议纪要、材料核价单;(7)施工图、竣工图;(8)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开完工报告、验收会议纪要。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2009)、《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CQFGYLDE-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审核结果: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送审结算造价为86774196.09元,经我公司审核人员认真履行审核工作审定结算造价为84941472.08元,审增金额310589.14元,审减金额为2143313.15元,审增审减品跌后审减金额1832724.01元。审减率2.11%,各项目对比如下:一、施工图范围:送审金额74052668.51元,审减金额1881987.53元,审定金额72481270.12元。其中:1.平基土石方工程:送审金额4834558.95元,审减金额117217.58元,审定金额4717341.37元;2.土建工程:送审金额37203801.63元,审增金额310589.14元,审减金额998892.86元,审定金额36515497.91元;3.室内安装工程:送审金额6952885.09元,审减金额82754.58元,审定金额6870130.51元;4.总图环境工程:送审金额25061422.84元,审减金额683122.51元,审定金额24378300.33元。二、设计变更及签证:送审金额10127326.46元,审减金额226311.14元,审定金额9901015.32元。其中:1.土石方及1#、2#楼土建工程:送审金额3729094.34元,审减金额67020.25元,审定金额3662074.09元;2.室内安装工程:送审金额939434.02元,审减金额13236.34元,审定金额926197.68元;3.总图环境工程,送审金额5458798.1元,审减金额146054.55元,审定金额5312743.55元。三、零星工程:送审金额332493.13元,审减金额18687.40元,审定金额313805.73元。四、零星工程、布展及相关内容费用:送审金额2261707.99元,审减金额16327.08元,审定金额2245380.91元。五、合计:送审金额86774196.09元,审增金额310589.14元,审减金额为2143313.15元,审定金额84941472.08元。以上审核结果已经得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核单位三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盖章,详见本报告附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万隆公司于一审庭审中自认已收取了冷链公司咨询费5万元。
一审庭审中,冷链公司举示华都公司2017年8月17日出具的《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复审报告书》,内容为:受重庆供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进行了合规性审核;审核依据包括工程结算相关资料:1.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合同;2.立项批复资料、预算审核报告、招标文件、投标函、报价文件(投标清单)、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资料;3.施工图、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竣工图、施工单位结算书、跟审单位结算书、二审单位结算书等;审核结果:(一)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送审金额:84941472.08元,审定金额75248402.07元,审减金额9693070.01元,审减率11.41%。(二)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送审金额8494.15万元,除确定审减金额969.31万元外,因材料价格核定过高约有188万元未予审减,因土石方改变开挖方式造成的造价增加146.91万元,本次审核也未予审减。冷链公司拟证明:2017年8月17日,华都公司出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复审报告书》指出万隆公司结算审核报告中存在诸多过失,包括将邀请招标表述为公开招标、表述合同内容错误,未对土方外运结算价进行审核,未对预算评审中的暂估价的核价单进行复核等,导致工程结算金额审定错误,实际工程结算审定金额应为75248402.07元。该份报告的委托单位为冷链公司的上级单位重庆供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上级单位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了此项目的结算问题,因此才委托的华都公司作为复审单位。万隆公司质证认为,华都公司结算复审报告书与万隆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没有权利否定万隆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冷链公司依据此报告否定万隆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没有任何依据。建工四建公司对华都公司出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复审报告书》不认可,认为委托主体重庆供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案涉工程、冷链公司无关联,该份证据没有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钟建生、于军的资质证书,对真实性和专业性存疑,建工四建公司在住建部的官方网站上并未查询到钟建生的信息,同时此份证据也只是加盖了工程师的执业章,并没有签字,不确定是否代表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案审理过程中,冷链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平基土石方单价问题、土石方外运余方弃置单价问题、强夯回填单价问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道尔敦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道尔敦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重道建(鉴)2020-03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平基土石方单价仍执行《万隆报告》单价;2.土石方外运余方弃置执行鉴定单价。即土石方外运起运1KM内单价为21.63元/m³;3.强夯回填单价仍执行《万隆报告》单价。鉴定说明:(一)本案平基土石方单价问题。依据《万隆报告》“本项目平基土石方(招标清单中开挖方式为综合考虑)原中标单价为19.52元/㎡,后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能办理爆破许可证,因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施工方案经各参建单位同意变更为机械凿打,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重新核定了土石方单价并出具了综合单价审核表,其中平基土方单价核定单价为13.49元/m³,机械凿打平基石方核定单价为59.22元/m³,本次审核我司认为平基土石方清单描述中开挖方式为综合考虑,无论采用何种施工开挖方式均应按原中标单价19.52元/m³进行结算,不能进行调整。施工单位认为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开挖方式为爆破,因变更应该按照合同原则重新核价,并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核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在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我司召开结算协调会中,各参建单位认为现场实际施工方式为机械凿打,与施工过程中核定的综合单价施工方式相同,执行核定综合单价是合理的,综合以上情况,本次审核我司同意按照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核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描述。本案鉴定资料未提供平基土石方重新核定单价的相关组价资料,且在与冷链公司方进行鉴定意见交换过程中冷链公司方也未提出如果按照变更后的施工方式重新组价《万隆报告》单价有其组价计算数据错误。本次鉴定平基土石方单价仍暂按《万隆报告》单价执行。(二)本案涉案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余方弃置数量为1m³。工程量清单对余方弃置的项目特征描述为1.运距1km,2.具体做法及其他详见设计及现行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对余方弃置的工程内容描述为1.场外运输,2.渣场弃渣,3.密闭运输,4.其他。施工单位投标预算书中的土方弃置密闭运输费为0.8元/m³、石方弃置密闭运输费为1.2元/m³、渣场费为5元/m³。施工单位的余方弃置投标单价为52.85元/m³。鉴定资料未提供投标预算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资料。经鉴定统计《万隆报告》中的余方弃置数量为81864.95m³(详见附件《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造价鉴定双方报告统计表》)。本案鉴定资料《万隆报告》在“结算审核情况说明”中未对土石方外运余方弃置单价进行说明。本案鉴定资料《世纪华都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余方弃置单价52.85元/m³单价严重违背市场价且《万隆报告》未对余方弃置单价进行审核并采取了有利于施工单位的标准等说明。冷链公司在鉴定意见交换过程中提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大量超量部分余方弃置单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组价方式进行重新组价意见(详见附件资料《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交换记录》)。GB50500-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7.5条的规定为“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1条的规定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2条的规定为“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本次鉴定对余方弃置单价按照合同清单描述及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进行了重新鉴定组价,其单价为22.06元/m³。与《万隆报告》执行的52.85元/m³相差30.79元/m³。按照《万隆报告》的余方弃置工程数量81864.95m³扣除合同清单量及合同清单量的15%部分后工程数量为81863.8m³。该部分工程如果按照鉴定单价执行则其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和税金总额则与《万隆报告》中该部分工程造价相差2606538.40元(即81863.8×30.79×1.0341=2606538.40元。因本案不是委托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案鉴定,无法准确区分《万隆报告》中余方弃置工程总造价,本次鉴定暂只对余方弃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和税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说明)。(三)强夯回填单价问题。本案涉案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强夯土方(三遍)工程量清单。《万隆报告》在“结算审核情况说明”中未对强夯工程审核进行说明。鉴定资料中也无强夯回填单价的组价计算过程资料。本案鉴定资料《世纪华都报告》在报告中提出“强夯回填清单项送审结算依据合同组价原则计算,单价为182.98元/m³,该单价已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从节约投资的立场上,审核时参照市场价及类似项目招标单价对该单价进行修正。此部分报送金额161.66万元,结合市场价及其他类似项目后审核金额为30.92万元,审减金额为130.74万元”这样的说明。在与冷链公司进行的鉴定意见交换过程中,冷链公司方也未提出《万隆报告》对强夯回填工程单价有违合同约定的组价情况。本次鉴定强夯回填单价仍暂按《万隆报告》单价执行。(四)本案鉴定资料均为原件,由冷链公司直接提交鉴定机构。现将使用到的主要鉴定资料复印附于鉴定意见书后。若当事人对鉴定依据有异议,请及时书面提出。(五)本案鉴定过程中未能有效组织万隆公司方进行鉴定意见交换。且本案鉴定委托也仅仅是对本案涉案工程中的平基土石方单价、土石方外运余方弃置单价和强夯回填单价进行鉴定,不是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案鉴定。鉴定过程中难免存在鉴定理解偏差,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请于收到此鉴定意见书后及时书面提出。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2万元,已由冷链公司支付。
一审庭审中,冷链公司向法庭举示付款凭据16份,证明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累计已向建工四建公司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以及进度款82391265.51元。建工四建公司质证称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是上下级关系。
一审另查明,2019年1月22日,建工四建公司因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建工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729406.5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案尚处于审理中,案号为(2019)渝0110民初925号。
2020年4月28日,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冷链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冷链公司与万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前述合同签订后,万隆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万建集渝字[2017]第022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现冷链公司认为该结算审核报告存在错误,给冷链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从而要求万隆公司赔偿冷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万建集渝字[2017]第022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系万隆公司根据冷链公司委托作出,并经建设单位即冷链公司、施工单位即建工四建公司和审核单位即万隆公司三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盖章确认。该结算审核报告中明确载明“结算审核目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财务决算提供参考依据”。冷链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所举示的《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复审报告书》、重道建(鉴)2020-03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不足以证明万建集渝字[2017]第022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存在错误。且就冷链公司所主张的损失而言,冷链公司向施工方建工四建公司及其上级单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均系发生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冷链公司在万隆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并未向施工方支付过任何款项。可见冷链公司并未依据万隆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重庆市兰花高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出具并未给冷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冷链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冷链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冷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鉴定费12万元,由冷链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万隆公司是否应赔偿冷链公司损失。冷链公司上诉称,万隆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存在错误,将对冷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万隆公司的错误审核报告导致冷链公司在另案中至少存在2606538.4元的损失,冷链公司有权要求万隆公司赔偿。本院认为,冷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首先,根据冷链公司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冷链公司向建工四建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以及进度款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28日,而万隆公司出具诉争审核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冷链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向建工四建公司支付的款项是根据万隆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支付的。其次,冷链公司上诉称万隆公司的错误审核报告导致冷链公司在另案中至少存在2606538.4元的损失,但建工四建公司起诉冷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在法院审理之中,现并无证据证明冷链公司起诉主张的50万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其要求万隆公司先行赔付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冷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玉妹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婷
书 记 员 母雪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