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22民初2047号
申请人:萧县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白土镇欧盘行政村欧盘自然村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672631833N(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花峰路与仙霞路交口跨境电商产业园3号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143725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萧县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萧县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3040.58元,担保人***以本人所有的皖FD××**号路虎牌越野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皖FD××**号路虎牌越野轿车,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
二、冻结被申请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040.58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