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特138号
申请人: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一号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申请人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称: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5668号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喆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