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

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6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一号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缺乏事实依据,造成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过错在**一方,同创公司并无过错。**入职公司次日,公司即安排员工与**沟通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且明确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公司自**入职以来多次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故意或谎称的方式,拖延甚至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造成该后果的原因及过错在**一方,公司并无过错。2、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的有关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需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本案是由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的局面,故我方认为不应适用相关条款。否则,有违立法初衷,给用人单位苛以不公平的法律责任。3、我公司认为**存在虚假陈述、恶意主张、欺诈同创公司的主观故意,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具有涉嫌职业碰瓷的行为特征,不应机械适用法律规定,我方不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4、一审判决适用证据规则不准确。同创公司已穷尽其举证能力,其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一审判决迳行无视同创公司的证据,亦有违证据规则。 综上,特提出以上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请求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同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632.1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0年5月27日入职同创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离职。同创公司主张**每月基本工资2200元加不固定绩效工资,平均工资8000元。**主张其每月税前工资8000元,平均工资8000元。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创公司主张公司将电子版劳动合同发送给**,但**一直未将签字后的合同寄给公司,造成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公司无过错;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主张同创公司2020年10月第一次向**发送劳动合同,**提出劳动合同中工资与约定不符,但公司未将新的劳动合同发给**,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同创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提交了银行流水。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仲裁裁决确认**与同创公司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7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针对该项裁决内容起诉,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同创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无正当理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采信**的相关主张。因**于2021年7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故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9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同创公司应支付**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5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2298.85元(8000元÷21.75天×10天+8000元×9个月+8000元÷21.75天×18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2298.85元;三、驳回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询,**称:“入职后5月28日人事只问了工资,说要做合同,但一直没有发过来,到2020年10月30日才第一次发劳动合同,当时发现合同上写的工资和实际的不一致,合同上写的2200元,但实际的工资是8000元,此次没有签字寄回,是因为合同上的工资不符,后联系***,她说她不负责工资数额。当时发的合同版本没有5000元。公司员工微信问合同是否寄回公司,**回复“是”,目的只是想搪塞一下,为了收到新的合同。”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因岗位性质特殊,同创公司与**已约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方式,**未提出异议。根据同创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同创公司举证证明其于2020年10月30日向**发送劳动合同进行签署,**虽主张因不认可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但双方可就此问题进一步协商;同时同创公司于2021年1月向**核实“您的合同是已经邮回公司了吗”,**回复“是”,该行为表明**向公司作出劳动合同已签订的意思表示,导致公司已经接收了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使得公司无法及时获取**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亦无法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与**进一步协商,或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据此本院认为根据同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已于2020年10月30日主动履行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不存在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故意,故对于**要求同创公司承担2020年10月30日后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同创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同创公司应支付**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为27678.16元。综上所述,同创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30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30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678.16元; 四、驳回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同创金泰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俞 洁 书 记 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