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原市滨水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792号
原告: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天府建设广场南侧。
负责人:徐鸿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胜,系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滨水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开原市滨水新城。
负责人:周明辉。
原告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原市滨水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5日依法通知原告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