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02民初18665号
原告:任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闫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某与被告闫某、孙某、天津某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某于2025年11月10日以被告达成私下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