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

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4651号 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盈溪路菁辉街4号114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泰洋高科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菁品实业(广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3306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