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1367号 原告***。 被告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康宁大厦A座11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