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7426号 原告: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金屋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