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与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正通加油站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3286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与海河东路交口海河大厦7层、8层。
法定代表人:张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婷,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欣苑大厦1104-1106。
法定代表人:朱震。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正通加油站,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炭黑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叶训霖。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正通加油站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曹 源
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