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8918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正通加油站,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炭黑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叶训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大学,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宜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进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伟,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丹丹,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欣苑大厦1104-1106。
法定代表人:朱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桂君,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正通加油站诉被告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正通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正通加油站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涂睿祥
书 记 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