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28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4月28日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父),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母),女,1961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616-6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2023年2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