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某某、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28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4月28日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父),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母),女,1961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616-6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2023年2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