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7099号
原告:**,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树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经查,原告在职期间岗位为监理员,工作地点不固定,随着项目变动。在职期间工作地点分别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区,未在南开区工作过。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虽注册地为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欣苑公寓2号楼1门(科技园),但并未在此办公,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已于2021年4月21日迁至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大厦六楼,在南开区并无办公地点。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在南开区。关于被告公司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贺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