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7509号
原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武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金辉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树勇。
原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