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2强清46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根据天津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受理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现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开展清算工作,请求本院终结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向实际控制公司的相关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