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民终4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中天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迁西县中天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24)冀0227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24)冀0227民初9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迁西县中天某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6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