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家臣(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1民初8447号 原告: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海景二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臣(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镇商贸街16号17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家臣(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 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完全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共计逾期利息为448.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天津第二殡仪馆新馆迁址工程项目承接查验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天津第二殡仪馆新馆迁址工程提供项目承接查验服务,并将查验结果汇总后汇报给被告,查验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0日,服务费用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但仅收到被告支付的服务费40000元,至今尚欠付服务费10000元。原告始终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欠付费用,而被告始终拖延推诿。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请,望判如原告所请。 家臣(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天津市宝坻区***镇商贸街16号171室。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天津第二殡仪馆新馆迁址工程项目承接查验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因此,上述合同中书面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为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天津市宝坻区,原告也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