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1087号
原告: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L。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强,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X。
法定代表人:戴厚良。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91。
法定代表人:刘伟强。
原告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下余562.5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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