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5325号 申请人: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3单元706。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760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760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