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124民初***17号
原告: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1号楼17层1708室,统一社会代码913307020620***90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阙树法,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3112409***1226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支付酬金469569元,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为浙江泰宇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及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审计“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2亿Ah聚合物固态动力锂电池生产线项目联合站房、锅炉房、产品检验中心、1#宿舍楼工程”的工程结算价款。酬金根据物价文件规定计算。在审核报告经双方确认同意后7日内由被告付清。2018年7月2日,原告完成了审核事务,被告和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收取了审核报告,且均予认可。但此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付款。
被告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未答辩。
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信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咨询服务费计息表、物价部门关于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通知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另,本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在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西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受让的位于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造价咨询合同,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被告拖欠的金额较大,确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汽电池(浙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酬金46956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4172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