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249号
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3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梁振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
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的服务对象工程为广州市轨道交通九号线,因此本案系因修建铁路工程所引起的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轨道交通九号线施工一标工程向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6、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