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8835号
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野区祥园路108号3幢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062028906W。
法定代表人:黄海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宏,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旭,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洪文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42662H。
法定代表人:范燕塔。
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1元,原告未预缴,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柳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