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622执保19号
申请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柱,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平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黄平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黔2622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平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522,714.12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平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平县支行开户××××××账号存款人民币522,714.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