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民初字第21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于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为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