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202催13号
申请人北京恒源天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3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申请人北京恒源天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江苏银行泰州分行签发的号码为***********6XXXX,出票日期2016年1月7日,出票人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春兰研究院,到期日期2016年7月6日,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恒源天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