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5民催16号
申请人北京恒源天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号**幢,组织机构代码0592622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恒源天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北京恒源天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6545085,票面金额为52610元,出票人为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收款人为河北深海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恒源天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850元,由申请人北京恒源天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