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977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沃瑞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7977号
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1313881U,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沃瑞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3823442M,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北侧、益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沃瑞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