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873号
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民和路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